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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一、 奖励范围

(一)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 

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授予电源科学技术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我国公民或组织。申报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 

1.基础研究类

在电源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2.技术开发类

授予在电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电源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电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申报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现电源及其相关领域的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

2.技术创新性突出;

3.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4.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创新奖

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创新奖授予电源行业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设计、工艺、材料、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显著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产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或引领作用的产品技术。

(四)中国电源学会青年科技创新奖 

中国电源学会青年科技创新奖奖励电源领域40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其研究成果具有独创性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电源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中国电源学会青年科技突破奖 

中国电源学会青年科技突破奖奖励电源领域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取得具有突破性的原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先进技术、重大工程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对电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中国电源学会科技成就奖 

中国电源学会科技成就奖奖励在电源领域的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技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电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成果,创造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二、 评审标准

(一)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

特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电源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电源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电源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

1.基础研究类

特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2.技术开发类

特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超过或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行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领先,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取得较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三)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创新奖

参照第一条第(三)部分执行。

(四)中国电源学会青年科技创新奖

参照第一条第(四)部分执行。

(五)中国电源学会青年科技突破奖

参照第一条第(五)部分执行。

(六)中国电源学会科技成就奖

参照第一条第(六)部分执行,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适当考虑。

中国电源学会科技进步奖和中国电源学会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如果申报人数和单位数超过各级别奖项对人数和单位的限额,则按排序取相应的人数及其该人数对应的单位数。